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二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二五號
- 原告
-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睦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玖仟柒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公司所簽發,帳號:01651-6號、付款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發票日期分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同年月十四日、同年月二十一日,支票號碼及面額均如附表所示,其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叁萬玖仟柒佰元之支票三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