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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 原告
    丙○○
  • 被告
    慶霖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原名: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三七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慶霖事業有限公司(原名戊○○○有限公司)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丁○○原名劉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及自附表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慶霖興業有限公司(原名戊○○○有限公司)所簽 發,被告丁○○(原名劉清江)背書,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六紙,詎屆期提示 均未獲付款,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對系爭支票提示後不獲兌現之事實均 不爭執,僅被告丁○○以系爭支票就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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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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