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三七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慶霖事業有限公司(原名戊○○○有限公司)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丁○○原名劉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及自附表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慶霖興業有限公司(原名戊○○○有限公司)所簽 發,被告丁○○(原名劉清江)背書,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六紙,詎屆期提示 均未獲付款,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對系爭支票提示後不獲兌現之事實均 不爭執,僅被告丁○○以系爭支票就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