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四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四二號
- 原告
- 宸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惠
- 送達代收人
- 何志揚律師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伍佰貳
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
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
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
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
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