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四二號 原 告 宸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國興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沂源 訴訟代理人 曾芳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三三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居間佣金報酬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七千五百元等情,被 告則以:固有積欠原告上開報酬,但係因原告亦積欠被告貨款一百五十六萬七千 三百零九元,故伊無庸給付原告上開報酬等語置辯。查:(一)原告否認有積欠 被告上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