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五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五八號
- 原告
- 九如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龔志元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