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О八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О八號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合廣科技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乙○○

右當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