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О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О八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合廣科技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乙○○
右當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起訴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