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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一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一七號

原告
乙○○
被告
興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帳號000000-0號、票號HC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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