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二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二二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總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被告
-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總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丙○○、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與原告簽定週轉金貸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在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之範圍內,由借款人出具借據循環動用。嗣被告總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乃根據上開契約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及同年三月二十日分別向原告借款貳拾伍萬元、叁拾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八計算,借款期限分別至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及同年六月二十日止,本息如有遲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屆清償期,被告總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卻遲延給付,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被告總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丙○○、乙○○均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借據及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四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四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借款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臺幣) │ │(年息) │ │ ├─┼──────┼────────┼──────┼──────────┤ │1│壹拾陸萬壹仟│自九十年七月十二│9.38% │自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起│ │ │伍佰捌拾肆元│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 │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 │ ├─┼──────┼────────┼──────┼──────────┤ │2│叁拾叁萬元 │自九十年五月二十│9.38% │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 │ │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 │ │ │ │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