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二號 原 告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永 被 告 晉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