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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號

原告
縉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曾佩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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