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號
- 原告
- 縉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