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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四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四九號

原告
林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世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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