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丙○○○、乙○○
- 原告林嘉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世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四九號 原 告 林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世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 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 拾貳萬貳仟陸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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