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四九號
- 原告
- 林嘉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世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