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五五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五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嘉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