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三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三一號

原告
展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振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及具狀聲明及陳述如左: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萬四千四百五十六元,自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緣原告於 ㈠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間與承攬被告所發包之「富國鎮」塑鋼門工程,並立有工程合約書,總工程款共計二十七萬六千九百元,原告已依約全部完工,並已過保固期,惟至今被告就前揭工程款尚積欠九萬四百九十元未為給付。

㈡又原告於八十七年四月間與承攬被告所發包之「長億桂冠」塑鋼門工程,並立有工程合約書,總工程款共計二十九萬九千四百六十元,原告已依約全部完工,並已過保固期,惟至今被告就前揭工程款尚積欠四萬零六百七十元未為給付。

㈢原告於八十七年五月間與承攬被告所發包之「長億透天」塑鋼門工程,並立有工程合約書,總工程款共計六十萬八千七百六十元,原告已依約全部完工,並已過保固期,惟至今被告就前揭工程款尚積欠六萬八千六百三十三元未為給付。

㈣總計被告共積欠工程尾款十一萬八千七百九十三元,屢經催討,仍未獲置理,爰依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

三、證據:工程契約書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請准供擔保免為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富國鎮」塑鋼門工程部分:

⑴本件工合約書所載之工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