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三一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三一號
- 原告
- 展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振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及具狀聲明及陳述如左: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萬四千四百五十六元,自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緣原告於 ㈠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間與承攬被告所發包之「富國鎮」塑鋼門工程,並立有工程合約書,總工程款共計二十七萬六千九百元,原告已依約全部完工,並已過保固期,惟至今被告就前揭工程款尚積欠九萬四百九十元未為給付。
㈡又原告於八十七年四月間與承攬被告所發包之「長億桂冠」塑鋼門工程,並立有工程合約書,總工程款共計二十九萬九千四百六十元,原告已依約全部完工,並已過保固期,惟至今被告就前揭工程款尚積欠四萬零六百七十元未為給付。
㈢原告於八十七年五月間與承攬被告所發包之「長億透天」塑鋼門工程,並立有工程合約書,總工程款共計六十萬八千七百六十元,原告已依約全部完工,並已過保固期,惟至今被告就前揭工程款尚積欠六萬八千六百三十三元未為給付。
㈣總計被告共積欠工程尾款十一萬八千七百九十三元,屢經催討,仍未獲置理,爰依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
三、證據:工程契約書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請准供擔保免為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富國鎮」塑鋼門工程部分:
⑴本件工合約書所載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