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四三號
- 原告
-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北和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