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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
    甲○○陽丞實業有限公司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五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陽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陽丞實業有限公司簽發,被告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 ,付款人誠泰銀行大里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票號BA0000000 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四十九萬三千五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 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僅被告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於庭期日另有 他事在臺北市洽事之書狀,自未能認乃有何正當理由未到庭,而被告均未另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 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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