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О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乙○○ 送達代收人 辛○○ 被 告 甲○○ 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伍仟玖佰參拾伍元,及依附表所示各紙票據 金額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