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明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三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以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發票日及 票號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計新台幣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三元之支票二紙(下簡稱 系爭支票)用以支付貨款,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為此本 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提出出貨單、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一份(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則以其未向原告買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