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號

原告
明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三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以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發票日及票號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計新台幣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三元之支票二紙(下簡稱系爭支票)用以支付貨款,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為此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提出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份(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則以其未向原告買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