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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一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一八號

原告
乙○○
被告
淞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淞楓企業有限公司簽發,另被告背書,付款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北台中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元,發票日九十年九月十日,票號PTS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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