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一號
- 原告
-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鍵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己○○○
- 被告
- 戊○○
丁○○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