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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九號

原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傑予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訴外人欣榮昌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傑予德實業有限公司背書,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係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票號A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七月二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支付,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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