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九號
- 原告
-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傑予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訴外人欣榮昌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傑予德實業有限公司背書,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係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票號A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七月二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支付,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