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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七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七三號

原告
甲○○即新榮興油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佐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二萬零五十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原告施作坐落台中市○○○路白金鎮油漆工程,約定按實作完成驗收數量計算工程總價,自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已陸續完工,價款一百二十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扣除已付金額,餘款十二萬零五十七元迄未支付,業遽提出工程計價單十二件為證,固堪採信。惟被告辯稱:系爭工程計價單所用印章並非真正,應係他人刻用等語,核與證人吳元夫到庭證述相符,被告亦自承上開合約係吳元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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