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七三號 原 告 甲○○即新榮興油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佐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二萬零五十七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原告主張:原告施作坐落台中市○○○路白金鎮油漆工程,約定按實作完成驗收 數量計算工程總價,自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已陸續完工,價款一百二十萬九千 一百四十一元,扣除已付金額,餘款十二萬零五十七元迄未支付,業遽提出工程 計價單十二件為證,固堪採信。惟被告辯稱:系爭工程計價單所用印章並非真正 ,應係他人刻用等語,核與證人吳元夫到庭證述相符,被告亦自承上開合約係吳 元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