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一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一五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眾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簽訂有升降機二部之買賣暨安裝合約,工程地點在台中縣大雅鄉○○路○段一一0號旁,詎被告於原告依約完工後,拒不給付工程尾款新台幣(下同)十一萬元。爰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合約書、統一發票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