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三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三五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鈦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灣省合作金庫太平支庫,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九十二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 提 示 日 │ │ │ │ 即利息起算日 │ ├─────────┼─────────────┼─────────┤ │ 89.10.25 │四十六萬元 │ 89.10.25 │ ├─────────┼─────────────┼─────────┤ │ 89.11.25 │四十六萬元 │ 9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