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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九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九二號

原告
廣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法 官 曾 佩 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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