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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九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九六號

原告
傑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翊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及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向原告購買建材一批,約定價款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八千六百三十八元,約定應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付款,詎被告迄不付款,屢經催索,均不置理,爰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但據其先前到庭陳述略以以:係代訴外人某高姓男子訂貨及驗貨,不是被告公司訂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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