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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九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九六號

上訴人
翊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

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折合銀元伍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捌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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