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六三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守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燕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晟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零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 仟零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仟玖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