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八四號 原 告 通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大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逸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