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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四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四六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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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廷獻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朱吟旦簽發,付款人美商花旗銀行台中分行,面額共計新台幣二十四萬五千六百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朱吟旦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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