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六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六八號
- 原告
- 廣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甲○○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付款人係中興商業銀行興中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伍拾萬元、票號AQT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支付,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上揭票款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按在票據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