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八0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即宏福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該部分訴訟費用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及該部分訴訟費用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票號NTA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 (下同)五萬三千元之支票一紙,詎原告於九十年十月三日提示未獲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