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三二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三二號
- 原告
- 百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超商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伍萬肆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超商(合夥,負責人丙○○)持由訴外人麥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面額新台幣七十五萬四千五百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於背書後用以支付向原告購買貨物之貨款,詎屆期提示後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七十五萬四千五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背書人│票載發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