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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
丙○○○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精尚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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