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三號
- 原告
- 丙○○
- 送達代收人
- 吳文虎 律師
- 被告
- 新又通電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四五五四號本票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乙紙,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七十萬元,被告向鈞院聲請就其中之三十萬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鈞院九十年度票字第四五五四號民事裁定准許,惟該筆債務,連同原告另欠被告二十萬元,合計九十萬元之債務,因原告經濟發生困難,經與被告協調,被告同意原告返還四十萬元,其餘之債權被告均捨棄不再求償,兩造並定有切結書,原告已依照切結書內容履行完畢,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已因清償而消滅,原告一時失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