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二八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建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建晟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付款人係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向上分社、票面金額新台幣伍拾萬貳仟伍佰元、 票號MH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七月十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 提示竟未獲支付,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上揭票款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