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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八四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八四八號

原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合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第七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2062-6號,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票號:SK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九十年三月一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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