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О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О一號
- 原告
- 久譽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即生活彩家黎明店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參元及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至同年十一月間向原告購買內衣、百貨等商品,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五千二百四十三元,原告業已陸續送貨與被告,詎被告收貨後,其為支付九月份貨款而簽發之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其餘貨款亦屢經催索,迄今仍未給付,是爰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被告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