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三號
- 原告
- 泛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李震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及七月十一日共向原告購買地磚,,約定價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一千七百九十五元,並約定開立自交貨次月一日起六十日期票交付,原告依約陸續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及同年七月十一日交貨後,被告竟借詞不景氣為由,拒開票合付,且屢經原告催索,均未給付,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