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四三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樹萱 律師 被 告 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貳佰玖拾叁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從事照明器具製造批發買賣業務之公司,與被告 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簽訂新板橋車站整體景觀工程燈具材料合約,原告於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完成交貨,並於九十年一月驗收完成。惟被告尚積欠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