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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七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七二號

原告
建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複代理人
戴世瑛律師
被告
尹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與被告簽訂工程合約,承包被告在臺中市○○區○○路三號興建之寶豐碳纖公司增建工程中之「自平式水泥地坪」工程,原告已依約施作完成,被告竟積欠二十八萬零二百十二元尾款未給付,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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