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八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九八一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素琴
- 被告
- 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瑞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均以被告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付款人均為泛亞商業銀行南屯分行,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玖拾萬元,並均經被告瑞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