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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二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二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登柏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澤
被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林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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