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三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三一號
- 原告
- 眾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票號I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三十八萬九千五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