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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О六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О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現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參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拾萬參仟玖佰柒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八萬零二百八十一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其 ㈠原告主張其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受僱於被告公司並奉派至文心大三元白金特區擔任社區總幹事,負責督導駐點工作人員及協助管理委員會推動社區各項事務。同年九月二十七日原告於社區執行職務時不幸遭落石擊中頭部及頸肩部,經急救後,因頸椎受傷致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導致右肩三角肌萎縮、右上臂上舉無力,因而右手臂已殘廢。經向勞工保險局請求醫療給付及傷病給付時,因被告公司未替原告向勞保局投保,致前開醫療及傷病給付均遭勞保局退回。被告公司未替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受有損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由被告公司賠償。又原告服務被告公司至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止,自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至前開期日止,被告公司應支付原告薪資為四萬四千五百三十元,被告僅匯款二萬一千九百六十元,扣除原告先行借支一千七百五十元及應扣之福利金四百三十元,被告公司尚應給付原告薪資二萬零三百九十元。爰依僱傭關係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㈡被告則以:①原告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即自行提出辭職獲被告核准在案,其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止,均未在勤務簿上簽退,更在八十八年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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