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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四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四八號

原告
嵩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泊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公司簽發,付款人臺灣省合作金庫西屯支庫,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帳號12144-2號、票號XG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一月五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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