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富勝工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捌仟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至十一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鋼材數批, 總價款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三千一百十一元,原告均已交付,但被告僅付 款十七萬二千六百元,尚餘十二萬零五百十一元,屢經催索,迄未給付,依約原 告自得請求餘欠貨款(減縮請求為十一萬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即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被告未到庭或以書 狀陳述意見供本院參酌。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前開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