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九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九九號
- 原告
- 精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容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之票據債權逾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對於原告鈞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一三二四號民事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簽訂汽車加油站供貨聯盟契約書,原告並簽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作為保證金支用,惟原告係迫於當時油品市場動態不明而簽約,而簽約後原告並未積欠油款,被告竟向鈞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