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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
    健麟企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五七號 原   告 健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德寶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天鵝牌5馬力空氣壓縮機壹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數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與原告簽立油品供給契約。雙 方約定:由原告提供價值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之天鵝牌5馬力空氣壓縮機一 台,交被告使用;而被告每月則須向原告購買一萬元之油品。如被告每月購油 金額未達一萬元,被告須賠償五萬元之違約金,原告並有權收回上開壓縮機。 嗣原告即依約提供上開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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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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