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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唐敏寶

  • 當事人
    健麟企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五七號 原   告 健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德寶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天鵝牌5馬力空氣壓縮機壹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數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與原告簽立油品供給契約。雙 方約定:由原告提供價值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之天鵝牌5馬力空氣壓縮機一 台,交被告使用;而被告每月則須向原告購買一萬元之油品。如被告每月購油 金額未達一萬元,被告須賠償五萬元之違約金,原告並有權收回上開壓縮機。 嗣原告即依約提供上開壓縮機,交被告使用,惟被告卻未依約向原告購油。爰 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契約書、戶籍謄本各一紙為證,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油品供給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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