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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九號

修繕完成公共工程之缺失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九號

原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宗
送達代收人
廖修松
訴訟代理人
蔡喜康
被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珍
被告
三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右當事人間修繕完成公共工程之缺失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使其達於可得特定之程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有限公司負責興建原告社區之房屋,交屋後有地下室牆壁滲水等問題,求為判決被告應負修繕責任。惟原告提出之訴狀,其訴之聲明:「被告應依建築法規於保固期一年內,將各項公共工程之缺失修繕完成」,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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